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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人民银行、杭州市辖各支行,金融办(局),银保监分局: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本通知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本市域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其他类(含科技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技能类、成人文化教育类、托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账户开设 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机构名称+预收培训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预收培训费专用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培训费,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户信息在“安心培训”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培训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流水、专户余额等信息,不应当包含与托管无关内容。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收费管理 机构向学员预收的培训费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收取培训费。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培训费资金。 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训”平台上提前1个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员向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四、加强存管和划转释放管理 机构预收培训费须由授权的存管银行进行托管,机构及“安心培训”平台应将所有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存管银行。如直接通过“安心培训”平台线上购课付费的,交易信息直接到存管银行;如发生线下支付(含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机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机构正规发票,并在“安心培训”平台补录相关信息。“安心培训”平台是唯一授权单位,负责发送划转指令。 预收培训费监管方式采取按成本预拨、计次销课和隔天划转释放。成本预拨按照不超过预收培训费的30%,并依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年检结果等进行调整;缴入专户的预收培训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由机构向“安心培训”平台申请资金拨付,“安心培训”平台应于2日内将支付指令发送存管银行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5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存管银行根据“安心培训”平台发送的支付指令履行资金拨付。 五、加强协同监管 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原则,辖区内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各区、县(市)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专班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机构预收培训费监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培训费的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培训费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机构预收培训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处置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六、加大执法力度 各区、县(市)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监管工作作为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预收培训费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各地要将机构预收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托管情况,列入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在预收培训费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对应接受资金托管而拒不接受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瞒报、虚报信息的机构,各地各部门依法进行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核减资金释放比例、年检不予通过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暂停办学、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涉嫌违反刑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存管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资金托管,违规拨付、协助机构挪用托管资金的,将视情节暂停甚至取消托管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做好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将预收培训费管理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工作落地落细落实和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和家长风险防范意识,要确保实现辖区内所有机构“应管尽管”。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未按要求纳入预收培训费托管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要畅通渠道,鼓励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杭州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托管协议 (示范文本) 合同号:
甲方(校外培训机构):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托管银行):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预收培训费托管服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为便于甲方履行相关要求实现预收培训费的专款专用及安全支付,甲方授权乙方托管预收培训费资金,协助完成资金的划转。乙方按甲方指定或本协议相关约定,向甲方提供资金收付、托管、核算及信息报告等服务。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须在乙方开立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专用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接收和划拨预收培训费资金。开户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所需材料、《支付指令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1)等格式文书。 开户银行: 户 名:(机构名称+预收培训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账 号: 第三条 期限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若本协议签订时无法确定到期日,可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本协议终止: 1.托管资金全部划转完毕; 2.按照甲方与其他方签订支付合同的终止条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基于资金托管的要求,自愿委托乙方办理预收培训费资金托管业务。 (二)甲方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按规定向乙方发出授权指令; (三)允许乙方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资金托管专户余额、交易流水(不含交易对手信息)等内容; (四)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托管资金: 以甲方托管专户作为专项资金托管专户,若甲方发生违规操作导致资金发生问题,托管平台(指“安心培训”平台,为唯一授权服务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后通过更改账户状态、冻结等方式封存资金。如发生线下支付,三日内须向学员开具正规发票,并在平台补录相关信息。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平台发送的划转指令之前,不具有上述预收培训费的使用处分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在托管期间有权封存(通过冻结或设置账户为“只收不付”等形式)该账户资金,并仅凭协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五)按规定,甲方所有收取的培训费须指定存入专项资金托管专户,不用于其他用途。 (六)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平台发送的指令,划转托管专户中资金,同时甲方承诺该支付指令符合预收培训托管资金相关管理要求。 (七)甲方承诺在预收培训费资金托管期间内,不在托管资金及账户上设置任何防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八)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资金托管业务手续为人民币 元(金额须大写)。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授权对预收培训费专项资金进行托管,并协助完成专项资金的收付或退回。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存在特殊要求的,或该托管专户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专户参照乙方托管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需调整双方另行约定。利息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将专户利息自动结转至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为: 。 (三)凭平台发送的指令,将专户内的款项划转至甲方结算账户。乙方没有义务对划转的金额及收款方信息是否符合甲方与其他方之间签订合同所约定的甲方付款金额予以审核。 (四)凭平台发送的指令,将专户内的款项退回至指定账户或解除封存。乙方没有义务对退回资金是否符合甲方与其他方之间签订合同所约定的甲方付款金额予以审核。 (五)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平台指令进行无纸化支付,平台指令作为资金划转的唯一依据。协议终止后,专户解除托管,可进行其他形式支付。 (六)乙方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条 违约处理 预收培训费专项资金托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甲方违反规定,未按协议约定将预收培训费缴入托管专户或借故少缴,视为甲方违约。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在甲方违约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违约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2),通报甲方违约情况。甲方在收到《违约通知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仍未将预收培训费缴入托管专户或少缴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视为甲方违约。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每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金额 %的违约金。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的 个工作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有权直接从甲方在 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及违约金。 三、甲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对乙方的约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划转、退回或擅自挪用甲方专项资金托管专户内资金,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本培训机构承诺将预收培训费全部存入专项资金托管专户,不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抄写)
二、协议双方的电话、传真、邮递地址以本协议首页的约定为准;如本协议约定中任何一方出现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协议各方,如未通知到其中任何一方,视为地址未发生变更。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为自然人仅须签字)之日起生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变动的,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协设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属地教育部门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和/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 支付指令授权书(编号: ) (乙方名称): 依据《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托管协议》(合同号 )的约定,现授权贵行根据“安心培训”(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发送的指令,划转托管专户中资金,划转金额、资金接受方信息以“安心培训”(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发送的指令为准。 特此授权。 预留印鉴: 甲方单位:(公章)
经办行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违约通知书(编号: ) (甲方名称): 兹通知贵方:贵方违反了编号为 的《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请贵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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