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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音乐学院附属音乐学校章程

浙江音乐学院附属音乐学校章程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质量优、特色明、水平高”的音乐学院附属音乐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浙江音乐学院附属音乐学校,简称浙音附中。英文名称为 Music 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to the Zhejiang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由浙江乐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学校为民办非营利性完全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期通过合作方式使用浙江音乐学院资产办学,远期完成迁建,实现按独立校园办学。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培养专业技能和文化素养并重的青少年音乐艺术专门人才为目标。以课程建设为着力点,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并举,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并重,坚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发挥体制优势,构建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立足浙江,面向全国。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突出质量,努力把学校办成高水平一流音乐艺术特色学校。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为高一级学校输送高质量生源;同时,以集团化办学方式,为发展全省中小学音乐专业教育发挥积极作用。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人为本,有教无类,人人发展,保证质量。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音乐学院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

路1号,邮编为310024。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办学理念:学于乐,以感其美;悟其美,以美成善。

 

第八条 (一)校训:事必尽善。蕴意做人做事做学问,力求完美、一流、极致;

第九条 (二)校风:尊师爱生、教学相长;

(三)教风:严谨治学、乐业奉献;

(四)学风:勤学、善学、博学、乐学。

 

第十条 校徽、校歌通过征集与创作确定。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浙江乐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一)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组建首届学校理事会、监事;

(三)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30万元,其中浙江乐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捐赠10万元,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捐赠20万元。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20万元捐款不拥有浙江音乐学院附属音乐学校的产权、份额,也不获取任何回报。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三)业务范围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四)办学范围:普通初中、高中教育,学制均为3年;小学待批后,与办学许可一致;

(五)招生区域:以浙江省内为主,少量面向省外招生;

(六)招生对象:符合入学条件的初中、小学毕业生;小学待批后,与办学许可一致;

(七)办学形式: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八)办学层次:小学(待批)、初中、高中;

(九)办学规模:小学(待批),初中500人,高中800人,共计1300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1/3;理事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1/3;理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1/2;理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一)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列支;

(二)理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理事推选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酬金;

(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理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九)理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指导帮助筹集学校办学经费,核准学校预算、决算;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核定学校教职工差额和薪酬标准以及收入分配办法;

(十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价;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如有上款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其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负责召集会议。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的2/3。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薪酬发放和实施,奖惩工作,负责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十一)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十二)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理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学校理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理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当理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投票权。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党章规定,经浙江音乐学院党委批准设立附属音乐学校直属党支部。附属音乐学校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由学校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附属音乐学校直属党支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的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推动党的建设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相融合,以高质量的党建引领推动学校发展。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 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学校的各项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必须经支委会会议讨论决策。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学校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依规自主招收学生;

(四)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毕(结)业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设备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省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条 行政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行政管理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负责编制年终财务的决算;

(四)教职员工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团委)、综合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与艺术实践处,成立国际部(筹)、财务室、新校区建设及集团化办学筹建办公室(简称“筹建办”)、教学督导室、招生信息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根据相应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事管理、文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对外交流;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师管理、教学管理、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图书管理等;德育处(团委)主要负责德育管理、体育卫生工作、共青团工作,配合党组织和行政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合作与艺术实践处主要负责师生艺术实践、对外合作办学、交流等;综合管理处负责基建维修、绿化管理、安全保卫、食堂管理等;财务室负责财产管理、经费管理;筹建办主要负责新校区建设以及集团化办学;教学督导负责教学秩序及教学质量的督导;招生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信息及学校信息化运用。

学校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全面推行教师持证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质量导向、效能优先、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和奖惩机制。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学生。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类型和专业要求,确定符合学校培养规律和办学特色的招生标准、条件和方式。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组织招生活动。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积极探索教学培养模式改革,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并坚持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课程标准,优化课程设置,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五条 教师人人参与专业艺术教育研究和文化课教学研究,不断优化课程标准,创新教学方式方法,逐步形成独特办学风格。营造严谨求实、科学和谐的教学风气,提倡学术自由,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六条 推行“精英化”教育模式。文化教育实行“小班化”分层教学,专业教育根据每一学生的基础、特长、能力,实施“个性化”培养。通过组建室内乐重奏组、国乐社、青少年交响乐团和民乐团、舞蹈团、戏剧团、合唱团等,为学生搭建“多元化”艺术实践平台。鼓励学生参加高水平各类比赛和活动。强化外语教学,努力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展学生国际视野。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党章》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校依靠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学校各项改革与事业发展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专题研拟或管理相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委员人选一般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成员包括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各学科骨干教师,兼顾各学科,人数为单数。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家长委员会由家长自主申报或由班主任推荐,学校审核批准后产生,家长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班三至五名,校级家长委员会由家长申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员,原则上设主任、委员、秘书长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学校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德为先”。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推行学科德育,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浙音附中学生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文明,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道,树立积极向上、健康阳光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完成国家、省规定课程前提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浙江音乐学院附属音乐学校专业课课程标准》,充分发挥各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以及音乐艺术专业人才的精英培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培养。重视教材建设,逐步形成自身课程品牌 。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各项工作均应以服从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第六十七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互联网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应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教学应体现严谨治学,教学内容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难点分解恰当;语言生动,表达准确简炼,师生双边活动涌跃,并且注意因材施教和理论联系实际。

教师应积极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启发学生思维,注意引导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利用微格教室、录播教室、远程技术等现代化的教学仪器设备做好教学工作。教师必须认真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六十七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秋季田径运动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加强对教科研的计划管理、制度管理、队伍管理、过程管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经费管理。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人人参与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通过教学科研活动组织,并形成风气,带动办学质量和教师从教能力同步提升。

 

第七十条 学校统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包括数字校园应用平台的管理、开发、维护,各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办学收益全部用于改善教学,举办方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资助或捐赠,并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法人财产。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办学资金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学校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核查和评估,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充分发挥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依法实行财务公开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学校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专项(用)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应对各项财务风险的管控。学校每年从当期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中计提百分之三作为风险保证金。学校不得以其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合法合理的收入、受捐赠资产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财产。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

 

第七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由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选举、罢免和评议理事会、监事中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校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学校重大决策会议可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列席。

 

第九章  学 生

 

第八十一条 按规定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报经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并正常缴费后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八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或理事会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浙音附中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品德、学业、专业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或劝退。

 

第八十七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每周公布菜谱,并接受食品卫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组织,发挥团委学生会作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实行轮换制。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讨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教师满意率调查及教育教学问卷调查。

第九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使用讽刺、挖苦、威吓等不当方式;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十一章  教职工

 

第九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省教师资格制度、合同聘用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学校依法根据理事会核定的岗位任职条件和编制聘用人员,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九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专业个性化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九十四条 管理人员和后勤员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九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九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于2021年5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修订案。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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