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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期间,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调度。 2.在声乐和器乐科目考试时,须与报名时选定的声乐唱法和乐器一致;与报名确认不一致的,该科目不予评分。3.考生应按简章规定的科目要求进行考试,不得在准考证上做任何标记;考试过程中,须听从考评教师的指令,评委有权指定考生作片断表演,考生不得暗示或说出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信息。4.考生所在组的某一科目考试结束,迟到不得补考,但允许参加尚未开考科目的考试。5.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演唱,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演奏、演唱等考试内容,不得要求重试或加试。6.考生考试期间一切费用自理,考生所需乐器(除钢琴外)一律自备。7.除与音乐考试有关的器具、乐谱、乐器、干毛巾、无商标纸的饮料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8.考生在本次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除本次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各科成绩无效外,其所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课各科成绩亦无效。涉嫌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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